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甘柏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8481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柏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甘柏良因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即具保人釋放,茲因其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具保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即具保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即具保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此有受刑人即具保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出具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足見受刑人即具保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其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