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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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依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緩字第20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依珮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51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24日確定,113年5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12年度保管字第164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5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卷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屬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偵卷第153頁),確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偵卷第17至25頁、第125至127頁),且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等在卷可稽(偵卷第69至71、77至78、83至104頁),核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依據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緞帶45條2仿冒HELLOKITTY緞帶2卷3仿冒HELLOKITTY裝飾品247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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