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