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家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呂靜芯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淵
之1 陳黃葉
之1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