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 王俊盛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再審被告 何麗卿 本院受理101年度再易字第29號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宗芳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29號再審原告 王俊盛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再審被告 何麗卿 本院受理101年度再易字第29號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