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4號債務人乙○○代理人 郭宗塘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
㈡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針對下列事項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1.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97年起,因薪資改按授課之鐘點計算,致聲請人之收入減少」,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毀諾後仍斷斷續續繳納,亦請陳明。
㈢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2.配偶是否分擔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分擔比例為何?
3.請陳報聲請人之所有兄弟姊妹,並說明除聲請人之外,有無他人分擔母甲○○○之生活費?分擔比例為何?
4.說明聲請人之配偶丙○○、母甲○○○自95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及薪資狀況,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每月薪資或其他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㈤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
證明文件」,亦均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5.請據實說明聲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㈥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3.聲請人自95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單(如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
㈦聲請人對元大商業銀行現存有實物擔保債務2,237,000元,
請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借貸契約、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
㈧聲請人既為「聖亞服飾行」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
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請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進出貨收據或收支明細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㈠釋明聲請人居住於「臺南市○區○○里○○街○○○巷○號」之起迄時間?與何人共同居住?並提出實際居住該處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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