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羅靜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發展需求,經第10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於民國112年7月7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經改制前臺北縣政府於83年3月23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冊第1頁第137號),該財團法人第10屆董事會會議於112年7月7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7月21日新北社助字第1121397318號函、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第10屆第8次董事會議記錄、簽到名冊等件影本為憑,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未違背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無抵觸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112年度法字第5號):
財團法人新北市靈鷲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條次修正後條文原章程條文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首屆董事由發起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首屆董事由發起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董事均為無給職。第七條董事任期四年,期滿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會決議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聘)時,由董事一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之。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會決議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聘)時,由董事一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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