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義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義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義成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1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等事實,有如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本案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即編號1至14、16至19)及不得易科罰金(即編號
15、20)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判決確定日(民國109年11月11日)前所犯,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20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8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8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加計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
4月+8月+3月+7月=4年10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上開20罪均為竊盜罪,犯罪類型相同,侵害法益不同,20罪之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4至9月間,及其所犯4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8│本院109年│109年10月│本院109年│109年11月11││││如易科罰金,以│月7日│度簡字第29│7日│度簡字第29│日││││新臺幣1,000元││83號││83號│││││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4│本院109年│109年10月│本院109年│109年11月25││││如易科罰金,以│月7日│度簡字第34│21日│度簡字第34│日││││新臺幣1,000元││66號││66號│││││折算1日││││││├─┼──┼───────┼────┼─────┼─────┼─────┼──────┤│3│竊盜│有期徒刑4月,│109年7│本院109年│109年11月│本院109年│109年12月18││││如易科罰金,以│月1日│度易字第39│23日│度易字第39│日││││新臺幣1,000元││1號││1號│││││折算1日││││││├─┼──┼───────┼────┼─────┼─────┼─────┼──────┤│4│竊盜│有期徒刑4月,│109年7│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如易科罰金,以│月22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5│竊盜│有期徒刑4月,│109年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如易科罰金,以│月3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6│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7│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如易科罰金,以│月20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7│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7│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如易科罰金,以│月27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8│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如易科罰金,以│月4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9│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7│本院109年│109年11月│本院109年│109年12月30││││如易科罰金,以│月31日│度簡字第39│25日│度簡字第39│日││││新臺幣1,000元││58號││58號│││││折算1日││││││├─┼──┼───────┼────┼─────┼─────┼─────┼──────┤│10│竊盜│有期徒刑6月,│109年8│本院109年│109年11月│本院109年│109年12月30││││如易科罰金,以│月19日│度簡字第38│23日│度簡字第38│日││││新臺幣1,000元││40號││40號│││││折算1日││││││├─┼──┼───────┼────┼─────┼─────┼─────┼──────┤│11│竊盜│有期徒刑4月,│109年8│同上│109年11月│同上│109年12月30││││如易科罰金,以│月22日││23日││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2│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8│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如易科罰金,以│月3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3│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8│本院109年│110年1月│本院109年│110年2月24││││如易科罰金,以│月25日│度簡字第40│19日│度簡字第40│日││││新臺幣1,000元││94號││94號│││││折算1日││││││├─┼──┼───────┼────┼─────┼─────┼─────┼──────┤│14│竊盜│有期徒刑4月,│109年5│本院109年│109年12月│本院109年│110年1月27││││如易科罰金,以│月1日│度審易字第│25日│度審易字第│日││││新臺幣1,000元││1536號││1536號│││││折算1日││││││├─┼──┼───────┼────┼─────┼─────┼─────┼──────┤│15│竊盜│有期徒刑8月│109年7│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月7日│││││├─┼──┼───────┼────┼─────┼─────┼─────┼──────┤│16│竊盜│有期徒刑4月,│109年8│本院110年│110年2月│本院110年│110年3月31││││如易科罰金,以│月29日│度簡字第31│20日│度簡字第31│日││││新臺幣1,000元││5號││5號│││││折算1日││││││├─┼──┼───────┼────┼─────┼─────┼─────┼──────┤│17│竊盜│有期徒刑5月,│109年08│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如易科罰金,以│月28日9││││││││新臺幣1,000元│時許至29││││││││折算1日│日6時許│││││││││期間之某│││││││││時│││││├─┼──┼───────┼────┼─────┼─────┼─────┼──────┤│18│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8│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如易科罰金,以│月30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9│竊盜│有期徒刑3月,│109年8│本院110年│110年2月│本院110年│110年4月7││││如易科罰金,以│月22日│度審易字第│26日│度審易字第│日││││新臺幣1,000元││56號││56號│││││折算1日││││││├─┼──┼───────┼────┼─────┼─────┼─────┼──────┤│20│竊盜│有期徒刑7月│109年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月2日│││││├─┼──┴───────┴────┴─────┴─────┴─────┴──────┤│備│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註│4月確定;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