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請人 黃順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祐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祐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名冊(須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二、提出祐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選舉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暨該次會議簽到名簿(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決議)。
三、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縱無資產負債或財產,仍應造具)暨上開表冊已送交全體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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