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彭健軒 被告 羅凱良
陳豐隆 吳沛全 李明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5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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