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告 陳福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渝 彣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被告 高渝彣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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