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 劉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忠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黃正忠、 黃玉招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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