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羅偉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 江碧玲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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