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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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二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廖慶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肇基 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民著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林維信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一○四年度民救上字第七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周舒雁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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