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7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7279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務人 鄭翔仁鄭淵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翔仁即鄭淵壽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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