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聖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杉讓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4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 陳惠玲 原育有一名未成年長女張○心(民國000年生),長子嗣後於000年0月0出生,是以債務人現與配偶共同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嬰兒由配偶娘家媽媽照顧,照顧費由配偶負擔,長女已上幼稚園,另因母親罹有雙極性情感異常、精神分裂症,雖領有半俸,但長期住在花蓮榮民醫院,債務人需要負擔去探望的車資、母親的用品與零用錢等情,此有戶籍謄本、債務人105年7月26日陳報狀、出生證明書影本、債務人105年10月5日言詞陳述筆錄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線仍任職於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其薪資依據104年度扣繳憑單計算,每月平均新台幣(下同)26,130元,若依據105年度薪資單,扣除勞健保費後,月平均為27,763元,加計年終獎金之月平均金額1,018元,共計28,781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大樓管理費收據、債務人陳報狀、房屋稅繳款收據、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原先於105年3月份雖提出每3個月還款21,000元之更生方案,惟當時其長子尚未出生,計算必要費用時未加計長子扶養費,因此本院通知債務人到院詢問,今年7月長子出生後其是否仍得負擔平均每月7,000元之更生方案,其表示必要費用增加,並改提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4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
約金共計約154,486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含往
返探視母親的支出)約12,950元,長女扶養費同本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44號裁定之認定每月6,243元,長子扶養費每月6,000元,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均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8,781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5,4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永豐商業銀行│157501│4.62%│24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05241│11.90%│643│├──────────┼──────┼─────┼──────┤│立新資產管理公司│831749│24.42%│1319│├──────────┼──────┼─────┼──────┤│陽光資產管理公司│956026│28.06%│1515│├──────────┼──────┼─────┼──────┤│良京實業公司│581539│17.07%│922│├──────────┼──────┼─────┼──────┤│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167043│4.90%│264│├──────────┼──────┼─────┼──────┤│曜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307606│9.03%│488│├──────────┼──────┼─────┼──────┤│債權總額│3,406,705│每期金額│5,400│├──────────┼──────┼─────┼──────┤│清償成數│約11.41%│清償總額│388,8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