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802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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