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毒偵字第690號、107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7年10月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裁定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等在卷可佐,可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安非他命殘渣袋│4只│├───┼──────────┼────┤│2│玻璃管吸食器│1支│├───┼──────────┼────┤│3│自製過濾吸食器│2個│├───┼──────────┼────┤│4│自製塑膠吸管藥鏟│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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