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甲○○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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