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11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80,250元(計算式:3500×2103×1215/243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