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請人 陳佳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INGATONGJOVELYNLAMBAN( 久芙琳 )、SABAJAIZELCARANDANG( 潔莉歐 )、UYJONAHCANALES( 裘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