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聲請人寶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輝 代理人 余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屆滿(因110年8月14日為星期六,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高菁菁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09年9月22日186,300元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