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債務人 張宏偉 債務人 張洪麗
一、債務人張宏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宏偉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張洪麗那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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