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