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61號聲請人 張甯 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宗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記載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05,2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5,200,000元,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5,000元。
二、相對人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須含股東名簿)。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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