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蓓蓉 被告 唐志國
嘉星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尤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