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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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29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吳建男 債務人 吳王金雪
一、債務人吳建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萬柒仟壹佰叁拾元,及其中叁佰壹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建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王金雪給付之。
二、債務人吳建男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捌拾叁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建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王金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