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怜夷 上列聲請人與 陳杏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租賃契約書之形式觀之,債務人簽名欄似皆由聲請人填寫,其上並無債務人陳杏珠之簽章,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租金新臺幣25,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將押租保證金沒收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須有收件人簽章於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