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7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王莉 即足享養生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複代理人 陳泰溢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黃俊豪 即好兄弟商行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芯瑜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建 字第 174 號裁定(102.06.25)[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建 字第 174 號判決(103.01.10)[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