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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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7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王莉 即足享養生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 律師複代理人 陳泰溢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黃俊豪 即好兄弟商行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