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告 鄭李春梅 訴訟代理人 沈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麗惠 等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6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73,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5,650元,尚應補繳28,5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