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邱淑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台灣房屋新板特區遠百特許加盟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 范哲龍 、 鄭兆霖 、 賴玉枝 、 沈文有 、 張美玉 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台灣房屋新板特區遠百特許加盟店、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台灣房屋 楊明 直營店之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與被告○○○(佳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台灣房屋楊明直營店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兩造之不動產說明書簽章之不動產經紀人)之真實姓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