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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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原告 林福壽 被告全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吉益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8,000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1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081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081元(計算式:12,081元-2,000元=10,08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