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易字第1891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⒈│⒉│⒊│├─────┼──────────┼──────────┼──────────┤│罪名│竊盜│竊盜│侵入住宅(聲請書誤載│││││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日│96年7月4日│96年7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96年度偵字第13981│署96年度偵字第13981│署96年度偵字第13981││及案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044號│96年度易字第2044號│96年度易字第2044號││實││││││審├───┼──────────┼──────────┼──────────┤││判決日│96年8月28日(聲請書│96年8月28日│96年8月28日│││期│誤載為97年8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非字第360號│97年度台非字第360號│97年度台非字第360號││決││││││├───┼──────────┼──────────┼──────────┤││判決確│97年8月7日│97年8月7日│97年8月7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更字第1298│署97年度執更字第1298│署97年度執更字第1298│││號│號│號│└─────┴──────────┴──────────┴──────────┘┌─────┬──────────┬──────────┬──────────┐│編號│⒋│⒌│⒍│├─────┼──────────┼──────────┼──────────┤│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7月6日(聲請書誤│96年4月12日至96年7月│96年6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7月4日)│6日│載為96年6月2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96年度偵字第13981│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89│署96年度偵字第7509號││及案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044號│96年度易字第1915號│96年度簡字第550號││實││││││審├───┼──────────┼──────────┼──────────┤││判決日│96年8月28日│96年8月22日│96年9月13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非字第360號│96年度易字第1915號│96年度簡字第550號││決││││││├───┼──────────┼──────────┼──────────┤││判決確│97年8月7日│96年9月26日│96年10月19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更字第1298│署96年度執字第6528號│署96年度執助字第1638│││號││號│└─────┴──────────┴──────────┴──────────┘┌─────┬──────────┬──────────┬──────────┐│編號│⒎│⒏│⒐│├─────┼──────────┼──────────┼──────────┤│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8月22日│96年4月2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96年度偵字第8603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902│署96年度偵字第9360號││及案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2724號│96年度上易字第3008號│96年度易字第2083號││實││││││審├───┼──────────┼──────────┼──────────┤││判決日│96年10月19日│97年1月31日│96年12月21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非字第337號│96年度上易字第3008號│96年度易字第2083號││決││││││├───┼──────────┼──────────┼──────────┤││判決確│97年7月17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4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更字第991│署97年度執字第1334號│署97年度執助字第429│││號││號│└─────┴──────────┴──────────┴──────────┘┌─────┬──────────┬──────────┬──────────┐│編號│⒑│⒒│⒓│├─────┼──────────┼──────────┼──────────┤│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6月9日│96年8月19日│96年8月2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96年度偵字第17306│署96年度偵字第17306│署96年度偵字第17306││及案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511號│96年度易字第2511號│96年度易字第2511號││實││││││審├───┼──────────┼──────────┼──────────┤││判決日│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16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非字第302號│96年度上易字第3035號│96年度上易字第3035號││決││││││├───┼──────────┼──────────┼──────────┤││判決確│97年7月10日│97年1月22日│97年1月22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4618號│署97年度執字第4618號│署97年度執字第4618號│└─────┴──────────┴──────────┴──────────┘┌─────┬──────────┬──────────┬──────────┐│編號│⒔│⒕│⒖│├─────┼──────────┼──────────┼──────────┤│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2日│96年4月24日│96年6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96年度偵字第17306│署96年度偵字第22864│署96年度偵字第23034││及案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511號│97年度易字第1344號│97年度易字第1891號││實││││││審├───┼──────────┼──────────┼──────────┤││判決日│96年11月16日│97年6月9日│97年8月19日(聲請書│││期│││誤載為97年9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035號│97年度易字第1344號│97年度易字第1891號││決││││││├───┼──────────┼──────────┼──────────┤││判決確│97年1月22日│97年7月7日│97年9月15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4618號│署97年度執字第4727號│署97年度執字第60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