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侯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詹百琳 等7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之債權證明原件(如票據、借據、、、等)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詹百琳、 詹筱蘋 、 詹哲豪 、 詹宗憲 、 詹佩禎 、 詹舜宇 及其法定代理人 詹文良 、 周碧齡 最新之戶籍登記謄本正本及關係人佐米第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謄本均請保留全戶動態記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