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5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宇聖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54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2年12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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