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台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台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39、1640、1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9年11月26日凌晨1時許所為施用毒品犯行,亦為上開不起訴效力所及,經聲請人簽結在案,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39、1640、1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9年11月26日凌晨1時許所為施用毒品犯行,亦為上開不起訴效力所及,經聲請人簽結在案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扣案物│鑑定報告│備註│││││├──────┼─────────┼──────────┤│甲基安非他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驗後毛重0.4463公克││一包│司109年12月14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