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44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