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智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23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明杰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
冒「PUMA」上衣壹佰參拾貳件、「adidas」上衣玖拾件、「NIKE
」上衣伍拾肆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
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