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家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3,583元,及其中新臺幣406,969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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