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晉明鈺 即 晉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784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