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告 單立平 被告 溫麗君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年8月15日以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0萬元,應繳裁判費455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本年9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兩造並應於本年8月30日以前提出聲請調查事項到院,逾時不予斟酌,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