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簡字第211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吳育奇
邱泊馨
被 告 賴莉萍 即茂裕五金百貨行
賴益欽 即太順五金百貨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賴莉萍即茂裕五金百貨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壹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賴益欽即太順五金百貨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玖
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給付,於任一被告給付之範圍內,其餘被告免給付義
務。
訴訟費用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賴莉萍即茂裕五金百貨行如
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壹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被告賴益欽
即太順五金百貨行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玖佰伍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賴莉萍即茂裕五金百貨行(下稱茂裕五金行
)前於民國106年間陸續向原告購買飲料等貨品(下稱系爭
貨品),詎賴莉萍即茂裕五金行竟拖延給付貨款,尚積欠貨
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49元。被告賴莉萍即茂裕
五金行遂交付由被告賴益欽即太順五金百貨行(下稱太順五
金行)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予原
告,以支付部分貨款,然屆期提示卻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
戶而退票,經催討無效,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簽認單、系爭支票暨退票
理由單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
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
3條分別規定甚明。經查,被告賴莉萍即茂裕五金行既向原
告訂購系爭貨品,原告並已交付系爭貨品,其向被告賴莉萍
即茂裕五金行請求給付貨款,自屬有據。而被告賴益欽即太
順五金行既簽發系爭支票,自有依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義務
,是原告請求被告賴益欽即太順五金行給付票款,亦屬有據
。
六、末按不真正連帶債務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
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
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查本件被告賴莉萍
即茂裕五金行持被告賴益欽即太順五金行簽發之系爭支票以
清償前開貨款,原告持該支票提示遭拒時,其自得基於買賣
關係請求被告賴莉萍即茂裕五金行給付貨款,亦得基於票據
關係請求被告賴益欽即太順五金行給付票款,是被告賴莉萍
即茂裕五金行與被告賴益欽即太順五金行之間,對原告係就
同一內容之給付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其中任一被告已為
給付,另一被告在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屬於不真
正連帶債務,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從而,原告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2、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判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相當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施惠卿
┌────────────────────────────────────┐
│附表(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
│編號│發票日│金額│付款人│支票號碼│提示日│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1│106年12月10日│74,500元│華南商業銀│IA0000000│106年12月11日│
││││行台中分行│││
├──┼───────┼─────┼─────┼─────┼───────┤
│2│106年12月15日│74,500元│華南商業銀│IA0000000│106年12月15日│
││││行台中分行│││
├──┼───────┼─────┼─────┼─────┼───────┤
│3│106年1月31日│64,950元│華南商業銀│IA0000000│106年1月31日│
││││行台中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