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許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 陸佰 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許忠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645元整。
1.其中115027元整,自民國105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
2.其中135618元整,自民國105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0645元
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忠賢│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115027││9月10日起││8│││元│││││├──┼───┼─────┼──────┼──────┼───────┤│002│新臺幣│許忠賢│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135618││8月10日起││8│││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