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94號附民原告 李欣怡 附民被告 吳冠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89號(原受理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廖奕淳
法官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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