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12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廖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