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7號債權人 邱繪云 債務人 許專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專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兩造訂立消費借貸契約之證明。
三、債務人許專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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