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秀卿 (原名 陳張秀卿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每百元一角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