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32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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