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785號債權人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蔡瑞麟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一、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瑞麟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蔡瑞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蔡瑞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第㈣點「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是否應限於管理人管理蔡瑞麟之遺產範圍內為支付。若否,請附據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就管理蔡瑞麟之遺產範圍外之給付依據及原因事實,其對債務人就管理蔡瑞麟之遺產範圍外之請求給付尚欠依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