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請人 林雨黔
相對人 廖蔡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蔡春菊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約定於113年2月27日清償及遲延利息與違約金,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土地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擔保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逾期未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又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州鄉
仁愛段
0000-0000
8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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