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請人 林雨黔

相對人 廖蔡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蔡春菊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約定於113年2月27日清償及遲延利息與違約金,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土地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擔保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逾期未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又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州鄉

仁愛段

0000-0000

865.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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